预缴增值税是以"项目"还是以"企业"为对象抵减,你应该知道,否则损失大
2021-08-13 15:46
一、增值税异地预缴分几种情况?
1、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,应在收到预收款时,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,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同区施工的,向机构地税务机关预缴;跨区施工的,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。
2、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纳税义务时,同区施工的,不预缴增值税,直接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;跨区施工的,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,按照规定的预征率向项目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。
二、税款预缴后如何抵减应纳税额?是否可以跨项目抵减?
案例1:有一个预收款项目A,三个月之后才开工,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了20万,并取得了完税凭证。因项目A尚未开工,纳税义务还未发生,但另外一个项目B已产生纳税义务,能否用项目A预缴的20万抵减已发生纳税义务的项目B的应缴税款?可以!
案例2:有一般计税项目C,在当地预缴了10万,因一般计税有可能销项小于进项(编者注:虽然销项小于进项非常少见,但也不能完全排除),项目C就不用交税,因为预缴了就没办法抵了!此时,正好在本区域有一个简易计税的项目D,该项目在当地需要交纳20万增值税,能否用一般计税的项目C预缴的10万抵减简易计税项目D的应纳税额?可以!
案例3:有一项目E,该项目销项小于进项,机构地提供餐饮服务,需要提供6%的销项税,能否用项目E在外地预缴的20万来抵提供餐饮服务的应纳税额?可以!
总结:已经预缴的税款,取得增值税完税凭证,在机构地申报增值税时,不分项目、不分计税方法、不分税目、不分业务,只要是一个纳税人的全部可以抵减!
三、税法依据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》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)
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(市、区)提供建筑服务,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,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,抵减不完的,结转下期继续抵减。
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,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。
本文由度川管理研究部根据何广涛博士授课视频整理而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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